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该如何处理?
我最近了解到有个人想投放危险物质来报复社会,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一些意外没能成功。我就挺好奇这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未遂情况,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处理的呢?是会从轻处罚还是有其他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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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简单说就是已经开始去做犯罪的事了,但因为一些不是犯罪分子自己想停下的原因,最终没有成功达到犯罪目的。就像有人准备去投放危险物质,都到现场开始动手了,结果突然被路人发现制止了,这就是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的量刑情况是这样的: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话,一般会在上述既遂量刑的基础上,比照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过,也不是绝对的从轻减轻。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潜在威胁极大、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司法机关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比如投放物质的种类、投放的场所、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等多方面因素,来最终确定对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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