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公司说要和我结束劳动关系,有的同事说是劳动合同解除,有的说是劳动合同终止,我不太懂这两者有啥区别,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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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结束,但在法律定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从法律定义上看,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劳动合同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时候,因为一些原因,双方或者一方决定提前结束合同关系。而终止劳动合同则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一般是合同到期或者出现了法定的终止情形。 在适用情形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下,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法律后果来看,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终止时,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区别,以便在处理劳动关系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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