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中不同的责任类型,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和概念上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签订合同前,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另一方基于错误的认知进行谈判,最终遭受损失。这一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违约责任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讲,就是签了合同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去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比如有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从责任产生的时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也就是还没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而侵权责任则没有这种合同关系的限制,随时可能因为侵权行为发生。 再者,从赔偿范围来看,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因为相信对方会签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则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实际遭受的损害。 最后,从归责原则来讲,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也就是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了解这三种责任的区别,对于在实际生活中准确判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当遇到具体的纠纷时,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类型,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