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有哪些区别?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来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主体方面看,两者虽然都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对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只有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其他参加人不能构成本罪;“以赌博为业”则要求是反复参与赌博从而形成一种习癖的人才能成为主体。而开设赌场罪只要是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的一般主体都可能构成。 客观行为上区别较为明显。赌博罪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就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以赌博为业是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来源 。开设赌场罪是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比如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让他人赌博。而且开设赌场具有营业性和公开性特点,营业时间固定,会吸引较为固定人群参赌,通过某些途径有意吸引不特定人员参赌。 从规模和稳定性来讲,赌博罪规模一般较小,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开设赌场罪规模相对更大,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赌具提供方面,赌博罪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最后从处罚角度,赌博罪仅组织者和以赌博为业者才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其他参赌人员不构成本罪,可处以行政处罚。开设赌场罪中,经营者、提供帮助者都可能成为共犯。 相关概念: 聚众赌博: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 。 以赌博为业: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