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简单来说,就是经过了转手、转述等中间环节的证据。例如,证人转述他人所说的案件情况,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印件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传来证据的可靠性相对原始证据较弱,因为在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失真的情况。但是,如果传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它同样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接着,我们看看传闻证据。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特有的概念,它是指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陈述,该陈述被提出用于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比如,甲在法庭外对乙说看到了某件事,而乙在法庭上把甲说的话作为证据说出来,这就是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中,传闻证据一般是被排除的,因为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保证,证人没有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对其陈述进行有效的质证。不过,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当符合特定的条件时,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 那么,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有哪些联系呢?它们都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都经过了一定的传递过程。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可能会以传闻证据的形式出现。 它们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从适用范围来看,传来证据是我国证据分类中的一种,适用于我国的诉讼活动;而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的概念。从证明力和规则来看,我国对于传来证据并没有一概排除,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而英美法系对于传闻证据原则上是排除的,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会采纳。 综上所述,准确区分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对于正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我们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合理判断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