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有哪些?


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对于承租人来说,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和范围来看,会计上对于融资租赁的认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当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时,该项租赁就认定为融资租赁。而税法并没有对融资租赁给出专门的定义,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在初始计量方面,会计处理上,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然而,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也就是说,税法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相关费用来确定计税基础。 折旧计提方面,会计上,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并在税前扣除。这里可能会出现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方面的差异。 在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上,会计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而税法不认可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当期扣除,只有在实际支付租金时,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处理与税法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核算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