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同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是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经常涉及的两种鉴定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不同。 从定义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而医疗过错鉴定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在鉴定机构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而医疗过错鉴定则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从鉴定的目的和作用来讲,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其结果可能会涉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疗过错鉴定主要是为了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医疗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鉴定的标准和程序上,两者也存在差异。医疗事故鉴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其鉴定标准相对明确和严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则更多地遵循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更侧重于从医学专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对于患者而言,在选择鉴定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如果更侧重于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可能更合适;如果主要是为了获得民事赔偿,医疗过错鉴定可能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