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该找谁解决?

我家房子正在面临拆迁,收到拆迁评估报告后,我觉得这个评估结果和我心里预期差距很大,明显不合理。我现在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处理这个问题,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找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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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评估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您对拆迁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有一系列的解决途径和对应可以找的主体。首先,咱们需要了解一下拆迁评估报告是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他们会根据相关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来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就是说,如果您对评估报告不满意,第一步可以找作出该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您要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其书面提出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您认为存在错误的地方。 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过复核后,维持了原评估结果或者您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接下来就可以找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会对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如果经过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维持了评估结果,但您依旧认为不合理,这时候涉及到补偿问题的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您可以和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进行进一步协商,若协商不成,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 要是您对补偿决定还不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您可以找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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