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是否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


在探讨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是否应参照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背景。过去,为了更好地处理涉及军人婚姻的问题,曾出台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暂行规定现在已经废止了。 目前,对于现役军人离婚案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主要针对的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情形。而当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虽然法律没有像针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那样作出特别的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现役军人离婚,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果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在实体方面,现役军人离婚和普通公民离婚一样,要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比如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在财产分割上,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所以,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案件并不参照已经废止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而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军队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程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