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离婚诉讼费一般由谁出?可以起诉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吗


首先来说离婚诉讼费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费用一般由原告先预交 。在案件审结后,通常由败诉方承担这笔费用;要是双方都有责任,那就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不过在离婚案件里还有特殊情况。如果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那么诉讼费用的负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要是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不过会减半收取。另外,如果原告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还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要是原告在预交期内没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还不预交,那就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再说说可不可以起诉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如果在离婚前发现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是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要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概念: 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