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该如何举证,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
我打算离婚,怀疑对方有过错行为,想争取离婚损害赔偿。但不清楚具体要怎么收集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也不了解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认定的。希望能知道具体的举证方法以及法律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让自己心里有底,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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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时,如果因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给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失,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 关于举证方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无过错方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证据类型多样,像当事人陈述,就是在法庭上双方对婚姻状况、夫妻感情等情况的讲述;书证,例如出轨方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物证,比如反映对方过错的照片、视频等;视听资料,像录音、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 。 在认定方面,首先过错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几种情形。其次,损害事实确实存在,既包括物质损害,比如因对方过错导致的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像因对方家暴等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再者,过错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对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最后,双方必须是处于离婚的状态,如果没有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一说 。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对能够提供原始载体,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的,一般都会采信。这对于无过错方举证来说是需要关注的要点。同时,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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