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代理词是否可以由律师代写?办理离婚时保险该如何处理?
最近打算离婚,对法律程序不太懂。听说打官司需要代理词,想知道能不能让律师帮忙代写。另外,婚姻期间买了不少保险,不知道离婚的时候这些保险要怎么处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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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代理词是可以由律师代写的。首先,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1 - 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来参与诉讼程序。当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时,要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来看,律师可以代写离婚官司代理词。不过要注意,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关于办理离婚时保险的处理,根据我国《民法典》1065条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无论存在形态怎样,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予以分割。 如果保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保险利益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需要分割: 1. 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间,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 要是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3. 对于婚前购买的保单,如果缴费期结束,属于个人资产,不分割;如果缴费期没有结束,按婚后缴费的现金价值一半分割给另一半;要是能证明婚后缴费是用自己个人账户钱交保费,可不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要擅自为己方父母、非婚生子女等第三人买保险,目前《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作出规定。 相关概念: 保单现金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金额即为保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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