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是否可要求分割?
我和前妻已经离婚了,最近我拿到了自主择业费。前妻知道后,说这笔钱她也有份,要我分给她一部分。我不太明白,这是离婚后我才拿到的钱,她还有权利要求分割吗?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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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是否可要求分割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自主择业费的性质。自主择业费是军人退役后,国家为保障其自主择业期间的生活而发放的费用。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包含了军人过去服役的补偿,也有对未来生活的保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军人个人财产,其中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计算时,要先算出年平均值,再用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得出的这部分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到问题本身,虽然自主择业费是在离婚后取得,但只要其中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原配偶就有权要求分割。例如,军人甲入伍时20岁,在与乙结婚10年后离婚,离婚后甲拿到了自主择业费。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乙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不过,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和复杂情况。比如双方对自主择业费总额、入伍时间、婚姻关系存续年限等事实存在分歧。这时就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总之,离婚后取得的自主择业费,原配偶对于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是可以要求分割的。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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