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的行为吗?
我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看到说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有关。我不太明白这里面的关系,想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就是民事主体进行设立、变更的行为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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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咱们老百姓或者企业等主体,通过表达自己的想法,来让一些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化或者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这里的设立,就好比两个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一行为就设立了双方在买卖这件事情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卖家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变更则是对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改变。例如原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是下个月,经过双方协商后把交货时间变更为下下个月,这就是对合同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终止就是让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结束。比如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终止了。所以,民事法律行为确实涵盖了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但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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