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共制定了哪些宪法?


在我国的历史进程中,一共制定过四部宪法。 首先是1954年宪法,它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产生。这部宪法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确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重要制度。其制定过程广泛征求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是1975年宪法,它是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当时国家处于“文化大革命”后期,受极“左”思潮的严重干扰,这部宪法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但它也反映了当时我国的一些政治现实,不过从整体的科学性和完善性来看,与1954年宪法相比有所退步。 然后是1978年宪法,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为了恢复国家正常秩序,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后产生了1978年宪法。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除长期以来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对宪法的影响,所以这部宪法在内容上也很不完善,后来在1979年和1980年又作了两次部分修改。 最后是1982年宪法,也就是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此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 年以及2018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改,使宪法更加完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