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查财产账户是自己提供还是由法院进行?
我打算起诉离婚,涉及到分割财产。但我不知道财产账户信息该由谁来查,是我自己去收集提供,还是可以让法院去查呢?我担心自己没能力查到对方全部账户,想了解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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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关于查财产账户由谁来进行,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自己有责任提供一些财产线索。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这就好比你去跟别人讲道理,说对方欠你钱,那你得拿出一些证据来证明这件事。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你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就需要向法院提供一些财产账户的基本线索,比如你知道对方在哪家银行有账户,大概有多少存款等信息。这是因为你是提出分割财产这个诉求的一方,所以要先尽力去收集相关的证据。 不过,有时候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自己去查到对方完整的财产账户信息。比如对方故意隐瞒,或者有些银行查询需要特定的手续,个人无法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客观上你没办法自己查到财产账户信息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去进行调查。比如你能证明对方可能将财产转移到某个银行,但你没有权限去查询该银行账户信息,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去银行调查相关账户情况。 所以,起诉离婚时查财产账户,一般先由当事人自己提供线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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