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到分割财产,什么时候判离以及怎么算判离时间呢?


起诉离婚到法院判决离婚的时间以及判离时间的计算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关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时间,要依据审理程序来确定。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至于判离时间的计算,一般是从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算。当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在这15天内双方都没有上诉,那么判决书在第16天就生效了。二审判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也就是说,如果是一审判决离婚,且双方都不上诉,从判决书送达日起算,过了15天上诉期就判离了;如果是二审判决,判决书作出时就判离了。 不过,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在于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