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时,彩礼和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了,当初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了彩礼和三金。现在我不太清楚这彩礼和三金在离婚的时候要不要退还,具体是依据什么来判断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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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和三金是否需要退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三金通常也被视为彩礼的一部分,一般是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看双方并未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彩礼和三金应当退还。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里的“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较长时间内共同居住、相互扶持、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如果只是形式上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彩礼和三金是需要退还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一般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在给付彩礼后,其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难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如果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彩礼和三金是不需要退还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彩礼和三金通常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赠与行为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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