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抓人是否就意味着已经立案了?
我遇到个事,看到刑警把一个人抓走了。我不太明白,刑警只要抓人是不是就代表案子已经立案了呢?我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流程,不知道抓人跟立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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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抓人并不一定意味着已经立案。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解释一下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情况,要开始正式处理这个案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而刑警抓人,有可能是在立案前的一种紧急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种先行拘留的抓人行为,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毁灭证据或者逃跑等情况发生,并不一定意味着已经完成了立案程序。 不过,在抓人之后,公安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正式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会释放被抓的人。所以,刑警抓人不能简单等同于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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