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警察辱骂他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我在街上和人起了点小冲突,后来警察来了。结果那个警察不分青红皂白就辱骂我,我心里很憋屈。我想知道,警察这样辱骂我,算不算侵犯我的人身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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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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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辱骂他人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 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等。人格尊严权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利受到他人的尊重,不被侮辱、诽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判断警察辱骂他人是否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时,首先要确定辱骂行为是否存在。如果警察确实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的语言针对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范畴。 不过,也要考虑具体的场景和情节。如果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警察因情绪激动偶尔说了一些不恰当但未达到侮辱程度的话,可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侵犯人身权利。但如果是故意、多次且情节严重地辱骂他人,就无疑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被辱骂的公民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其所在单位投诉,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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