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不善,欠了不少债。我很担心自己的个人财产会受到影响,想知道在法律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需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是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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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自己做事自己负责,股东就像是这个“人”的投资者,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纳了出资,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就不用再对公司的债务额外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明确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举例来说,如果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用公司的钱随意支付个人开销,或者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转移公司资产到自己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时,也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原本承诺出资100万,但只出了50万,那么在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股东就要在未出的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在清算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股东也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公司解散后,股东不及时进行清算,导致公司的一些设备因为长期闲置损坏,那么股东就要对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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