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民政局办离婚证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想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但不太清楚具体要准备哪些材料,也想了解下相关的规定和流程,麻烦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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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局办离婚证,所需材料及相关规定如下: **所需材料**: - **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部分地区还要求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现役军人**:除了上述部分材料(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外,还应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军人证件。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了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照片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相关规定**: - **管辖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冷静期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有30天的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不予受理情形**:若存在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等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民法典》对离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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