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所服刑余刑三个月以下包含本数吗?
我有个事儿想问问,听说余刑三个月以下可以留所服刑,可我不太清楚这‘三个月以下’包不包括三个月本身。我朋友刚好就是余刑三个月,不知道他能不能留所服刑,想弄明白这个‘本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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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以下’是否包含本数是个很关键的问题,这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法律适用。对于留所服刑余刑三个月以下是否包含本数,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现在《民法典》施行后,部分规定有承继,但原《民法通则》规定仍有参考意义)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在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的刑事执行规定里,通常对于“以下”的理解也是遵循这样的规则。也就是说,留所服刑规定中的‘余刑三个月以下’是包含三个月本数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罪犯经过判决和折抵后,剩余的刑期刚好是三个月,按照这个规定,他是符合留所服刑条件的。这是因为法律条文在使用这些表述时,除非有特别的说明,一般都是按照包含本数来理解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余刑三个月以下’这种表述是把三个月这个本数涵盖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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