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实行三审终审制?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法律纠纷的案子,一审判决我不太满意,上诉到二审后结果还是不理想。我就想了解下,我国是不是实行三审终审制啊,我能不能再上诉一次来争取更公正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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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并不实行三审终审制,而是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所作的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按照上诉审程序再提出抗诉。 这一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条中。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到二审就绝对结束了。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有相应的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但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它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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