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婚外情法院一定会判赔偿吗?


在探讨有婚外情法院是否一定会判赔偿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规定。首先,“有婚外情”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情感或性关系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包含严重的婚外情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婚外情都能涵盖其中。 如果只是偶尔的、短暂的婚外情行为,可能并不一定能达到法院判决赔偿的标准。因为法院在判定是否给予赔偿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判断该婚外情行为是否达到了“重大过错”的程度。比如,一方长期与他人保持稳定的同居关系,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较大伤害,就更有可能符合“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定情形,从而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另一方面,无过错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婚外情行为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赔偿诉求。 此外,即使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婚外情行为,赔偿的数额也不是随意确定的。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等因素来综合判定赔偿金额。一般来说,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比如为了调查婚外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综上所述,有婚外情法院并不一定会判赔偿。只有当婚外情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情形,且无过错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