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是否支持以物抵债?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物品来抵偿债务,我也觉得可行。但我不知道这种以物抵债的方式法院会不会支持,万一之后有问题,闹到法院,法院不认可就麻烦了。所以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法院对以物抵债是个什么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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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以物抵债是否支持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首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5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简单来说,在债务还没到该还的时间就约定以物抵债,如果东西还没交给债权人,债权人直接要求交付抵债物,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而是让债权人按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去起诉。 其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果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抵债物已交付或完成产权转移手续,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协议有效。比如甲欠乙钱,到期后两人协商用甲的一辆汽车抵债,并且甲把汽车交给了乙,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可。要是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抵债物的,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法院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 此外,如果以物抵债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例如债务人通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用于抵债,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他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总之,法院对于以物抵债是否支持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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