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女儿是否有份分?
家里面临征地拆迁,获得了一笔补偿款,现在在分配上出现了分歧。有人认为女儿不该分,有人觉得女儿应该有份。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女儿到底有没有权利分得征地拆迁补偿,具体的判断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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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女儿是否有份,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女儿是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也就是她对该房屋拥有产权,那么她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例如,女儿通过合法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女儿作为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 其次,若被拆迁的房屋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女儿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员,有权按照共有的份额来分割拆迁补偿款。比如,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女儿参与了出资或者对房屋的建设有贡献,那么她就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相应地在拆迁时也就有权分得补偿款。 再者,如果女儿外嫁时户口未迁出或迁出后再次迁回原集体,并且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女儿也有权享有拆迁补偿。 然而,如果女儿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比如房屋是父母的且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女儿也没有相关产权或继承权等,那么女儿一般就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例如,父母的房屋是在女儿出嫁后单独建造的,且女儿没有出资等情况,此时拆迁补偿款应归父母所有。 总之,在判断女儿是否能分得征地拆迁补偿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的产权归属、家庭共有情况以及女儿的户籍和承包地等多种因素,以确定女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权分得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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