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财务负责人要承担责任吗?
我在一家公司当财务负责人,最近发现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况。我有点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承担责任,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我作为财务负责人到底需不需要担责,担什么样的责。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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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下,财务负责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虚开发票的含义。虚开发票指的是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简单来说,就是开具的发票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业务不匹配。
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如果有虚开发票的情况,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财务负责人,如果其直接参与了虚开发票的行为,或者在知晓虚开发票情况后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并且有一定的管理职责,那么通常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例如,财务负责人指使他人虚开发票,或者在虚开发票的流程中起到了协助、配合的作用,那就肯定要担责。
若财务负责人并不知情,且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比如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进行了合理的审核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财务负责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且已尽到合理义务。
而在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果虚开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构成犯罪,参与犯罪的财务负责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财务负责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参与、知情以及是否尽到应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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