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全险”就不会被拒赔吗?


在探讨买了“全险”是否就不会被拒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全险”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在保险市场中,“全险”通常是销售人员为了方便销售而提出的一种说法,它实际上是多种车险险种的组合,常见的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权利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赔的。 此外,《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例如,车辆原本用于日常通勤,却突然用于营运,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和危险程度大幅增加,而投保人未告知保险公司,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 即使购买了所谓的“全险”,也存在一些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形。以车辆损失险为例,通常情况下,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情况,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 所以,买了“全险”并不意味着一定不会被拒赔。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在保险期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