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仅适用于动产?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关于留置权的问题。不太清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想知道是不是只能针对动产行使留置权,不动产之类的可不可以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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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范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明确指出了留置权的对象是动产。 为什么留置权通常仅适用于动产呢,这和动产与不动产的特性有关。动产具有可移动性和易保管的特点,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相对容易实现,并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置动产也相对简便。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留置托运的货物,这些货物通常都是动产。而不动产由于其不可移动性和价值较大等特点,如果允许对不动产行使留置权,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诸多困难。比如难以对不动产进行有效的占有和处置,并且可能会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流转造成较大影响。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留置权主要针对动产,但也可能存在一些与不动产相关的类似权益。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根据法律规定有优先受偿权,虽然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留置权,但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有类似的作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动产不动产特性所决定的。但在其他领域,也有保障债权人针对不动产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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