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报案与立案工作有哪些规定?
我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不清楚他们的报案和立案工作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去报案后,他们多久会决定是否立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立案,立案的流程是怎样的,我很想了解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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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报案与立案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来说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会进行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从时间上来说,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侦查。一般情况下,对于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此外,报案人如果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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