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我去公安机关报案,结果他们说不予立案,我特别不理解。我就想知道,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他们做出这个决定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呢?我得弄清楚是不是他们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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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指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等材料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而决定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环节,是开启后续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前提。只有当案件满足一定条件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没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证据能证明存在犯罪行为。比如有人报案称自己被盗窃,但经过调查发现所谓丢失的财物只是自己放错了地方,并非被盗,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会不予立案。第二,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些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情节非常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例如,偶尔的小额盗窃,且行为人主动归还了财物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这种情况下可能就属于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公安机关可能决定不予立案。第三,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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