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报案后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首先,咱们得明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不予立案。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是有救济途径的。 一是申请复议、复核。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要是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控告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话,下级公安机关就得执行。在实践中,一般是向相应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申请复议、复核。 二是提请检察院立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要是人民检察院觉得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就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三是可以向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督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监察委控告。 四是刑事自诉。按照《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只要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类型,且符合法院管辖范围,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被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相关概念: 立案: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复议: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决定的申请。 复核: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再次审查决定的申请。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自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