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简单来说,立案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首先,关于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也就是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行为达到了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进行惩罚的程度,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会立案。 其次,立案的流程。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对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就会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此外,如果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上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这既能保证对犯罪行为的及时打击,也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