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公安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是一套系统且严谨的流程,旨在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各个主要阶段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是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受案的要求。 接着是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然后是侦查阶段。这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手段。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多个条款中都有体现。 再之后是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每种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比如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侦查终结。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要求。 总之,公安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规定涵盖了从案件受理到侦查终结的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