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的办案流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首先是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情况,都会接受。在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之后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不够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就依法进行行政处理;要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就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等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
其次是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展开侦查工作,这其中包括收集、调取各种证据,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询问证人,获取更多案件线索;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还原犯罪场景;进行搜查,查找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立案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
然后是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可以采用一些强制措施,比如拘传,就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监视居住,是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督、限制其人身自由;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候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临时扣押;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 。
最后是侦查终结。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且之前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并发放证明。要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及时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便进行审查起诉。
相关概念:
拘传: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候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临时扣押。
逮捕: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 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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