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的受立案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部的受立案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受理和立案工作的重要准则,这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受案和立案的概念。受案,简单来说就是公安机关接受公民、单位等的报案、控告、举报等情况,先把这个事儿记录下来。立案则是在受案之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就决定作为一个案件来进行侦查等后续工作。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这就明确了受案的程序要求,保证每一个报案都能得到及时处理。 对于立案,《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指出,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也就是说,立案需要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和属于自己管辖这几个条件。 如果报案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根据《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就为报案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行政案件方面,公安机关也有相应的受案和处理规定。对于行政案件的受案,同样要及时接受相关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要说明理由。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有章可循,既能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