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我捡到了一个别人遗失的东西,后来把它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现在失主找到了我和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归还。我想知道,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吗,遗失物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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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物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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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东西不是你的,你把它卖给了不知情的人,这个人如果是善意的,就可能合法拥有这个东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然而,对于遗失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原则上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失主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遗失物。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失主虽然也能要求返还,但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之后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例如,甲遗失了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卖给了不知情的丙。甲发现后,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因为这是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丙是在正规的拍卖会上拍得这块手表,甲要想拿回手表,就需要先支付丙在拍卖会上所付的费用,然后再向乙追偿。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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