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存车是否会成立保管合同?
我去商场购物,把车停在了商场指定的存车处。我就想知道,我把车停在商场存车处这个行为,是不是就和商场成立了保管合同呢?万一车在存车处出了问题,商场有没有责任赔偿?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关系,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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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你把东西交给别人帮忙保管,对方接收了,这样就可能形成保管合同。在商场存车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键在于是否满足保管合同成立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的占有转移给保管人。对于商场存车,如果商场有专门的存车处,并且有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比如发放存车牌、对车辆进行登记等,当你把车交给工作人员时,就完成了车辆的交付,此时保管合同成立。 如果商场只是提供了一个场地供顾客停车,没有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和管理,比如没有专门的人员看管,也不发放存车牌等,那么一般不认为成立保管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并没有将车辆的占有转移给商场。 若保管合同成立,商场作为保管人,就有义务妥善保管你的车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如果车辆在保管期间因商场的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不可抗力、车辆自身的原因或者你自己的过错导致车辆受损的,商场一般不承担责任。 所以,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要具体看商场对车辆的管理方式以及是否存在交付行为。在遇到车辆在商场存车处出现问题时,首先要确定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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