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瘫痪了是否还用坐牢?
我有个亲戚犯罪入狱了,最近他身体出问题瘫痪了。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他还需要继续在监狱里服刑吗?是会一直关在监狱,还是有其他处理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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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罪犯即使瘫痪了,原则上依然需要执行刑罚,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首先,刑罚的执行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和改造。当罪犯被法院判处刑罚后,就应当按照判决在监狱等场所服刑。不过,考虑到人道主义以及罪犯的身体状况,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瘫痪的罪犯,如果符合‘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一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首先由罪犯本人或其家属、辩护人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对罪犯的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一般需要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然后,由执行机关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后,罪犯可以在监外接受治疗和改造。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免除。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要遵守相关规定,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仍要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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