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肢不能行走监狱会收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犯罪判刑后执行的问题。如果一个人下肢不能行走,被判刑后监狱这边是怎么处理的?是会正常收监,还是有其他的安排?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种身体状况下在监狱收监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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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下肢不能行走的罪犯,监狱通常是不收的。这是因为下肢不能行走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 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若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若存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这种情况,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就说明,对于下肢不能行走、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在符合条件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具体流程是这样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像下肢不能行走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这种情况可视为严重影响生活的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既保证法律的公正执行,对罪犯进行应有的惩处,又充分考虑到罪犯的实际身体状况,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和人道待遇,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相关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为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暂时不把他们关押在监狱或看守所等执行场所,而是让他们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 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指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在监狱外面就医治病,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在监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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