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吗
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效力。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其中有公证遗嘱的话,是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但是,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就意味着,《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举例来说,老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又自书了一份遗嘱把房产给了小儿子。在《民法典》施行后,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以自书遗嘱为准来分配房产,前提是这份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其次遗嘱得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然后遗嘱的内容要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最后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
相关概念:
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而设立的遗嘱,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书写,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的遗嘱。
打印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的遗嘱。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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