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丧失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有些担心它的效力问题。我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中,到底哪些具体情形会导致这份公证遗嘱失去法律效力,好让我心里有数,避免出现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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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丧失效力: 首先,遗嘱人立遗嘱时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可能会丧失效力。这意味着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昏迷、精神错乱等无法正确表达自身意愿的状态,那么所立遗嘱就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公证遗嘱可能无效。例如,遗嘱人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立的遗嘱,这样的遗嘱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想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再者,遗嘱内容和形式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遗嘱也会丧失效力。比如遗嘱内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如果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遗嘱涉及这部分财产的内容无效。例如,遗嘱人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进行了处分,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后续出现了新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且新遗嘱对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或撤销,那么原公证遗嘱中被变更或撤销的部分也会丧失效力。这是基于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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