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个人独资企业转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投资人是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我之前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现在想把它转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我担心转了之后,之前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啥的,我还得继续负责。我就想知道,从个人独资企业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后,我作为原投资人,是不是还得对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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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当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对于原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仍需承担连带责任,这要分情况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在独资转有限之前,个人独资企业已经存在债务,并且该企业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这些债务,那么原投资人仍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而对于转制后新产生的债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通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原投资人在转制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制过程中,如果有债务的承继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但如果这种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独资转有限后原投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综合考虑债务产生的时间、转制过程中的行为以及是否有相关约定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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