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在生活中遇到了关于遗失物归属的问题。比如有人捡到遗失物后又卖给了其他人,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买的人能不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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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存在特殊情况。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解释一下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者将其占有之动产或不动产转移至第三方,若第三方在受让时为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即可取得所有权。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一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即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三是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而对于遗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者需承担归还原权利人的责任,而非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所有权。


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未请求善意的受让人返还,2年期满后,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总之,遗失物通常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满足特定条件和期限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有可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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