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遗失物被卖了,能否向善意第三人追回?

我不小心遗失了一件贵重物品,后来发现它被转手卖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并不清楚物品是遗失物。我现在很困惑,不知道自己有没有权利把这个遗失物从善意第三人那里追回来,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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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被卖了,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是可以向善意第三人追回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且只能是动产,它并非无主财产,只是所有人暂时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善意第三人是指在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的受让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不过,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支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也就是说,原则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遗失物属于占有脱离物,而善意取得制度一般适用于占有委托物。但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受让人通过合法的交易场所(如拍卖)或者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格等,此时虽然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了遗失物,但原权利人仍可追回,只是需要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举例来说,小明遗失了一块名贵手表,被小李捡到后卖给了不知情的小王,小王是以合理价格购买且不知道手表是遗失物。如果小王是在普通街边摊购买的,小明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小王购买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小王返还手表;如果小王是通过正规的拍卖会竞拍得到该手表,小明要追回手表就需要支付小王在拍卖时所付的费用,之后再向小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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