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埋藏物、保管物是否有权向善意第三人要回?
我有一些物品不小心遗失了,后来发现被善意第三人占有了,不知道我能不能把这些物品要回来。还有埋藏物、保管物在类似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呢?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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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埋藏物、保管物在不同情况下,能否向善意第三人要回有不同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遗失物。原则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例如,甲遗失了自己的相机,被乙拾得后卖给了不知情且通过正规店铺购买的丙,甲知道后若要回相机,需向丙支付购买费用,之后再向乙追偿。 其次,对于埋藏物。埋藏物一般也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因为埋藏物的所有权通常归原所有人或者国家所有(如果是无主埋藏物)。若他人未经授权占有,原权利人可依据自身所有权要求返还。 最后,关于保管物。保管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保管人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如果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委托人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这种擅自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委托人还可向保管人追究责任。 总之,遗失物、埋藏物、保管物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善意第三人要回,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一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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