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什么权利?

我家里有个亲戚,经常对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动手,又是打又是骂的。我看着心里挺不是滋味,也不知道这种行为侵犯了孩子的什么权利。我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到底侵犯了孩子的哪些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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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多种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阶段,身体较为脆弱。家庭暴力中的殴打、体罚等行为,很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比如导致身体受伤、残疾甚至危及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伤害未成年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其次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包含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家庭暴力中的辱骂、侮辱、贬低等言语暴力,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使其在心理上产生自卑、恐惧等负面情绪,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心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虽然这里主要提及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但对于家庭中的类似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样具有警示意义。 再者是受抚养权。未成年人由于自身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保护。实施家庭暴力的监护人往往没有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等基本需求无法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显然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 此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其发展权也会受到侵犯。发展权包括未成年人的身体、智力、心理等各方面的发展。家庭暴力会破坏稳定的家庭环境,影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参与社会活动等,阻碍其正常的成长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无疑是对其发展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受抚养权和发展权等多项权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道德伦理,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发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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