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最近了解到一起发生在东莞的故意伤害案件,有人因此失去了生命。我想知道在东莞,对于这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法律是怎么量刑的呢?是有固定标准还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特别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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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比如脑损伤、颈部损伤等多种情况。量刑时,除了依据基本法律规定,还会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如果存在一些加重情节,像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持枪支等凶器伤害他人等,可能会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而如果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等减轻情节,则可以减少基准刑。总之,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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