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数量是否以查证属实的走私来确定?
我涉及一个跟毒品有关的事情,不太清楚在法律上毒品数量是怎么确定的。我听说好像是以查证属实的走私情况来算,想知道是不是这样,这种确定方式的具体依据和规则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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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毒品数量的认定确实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这里所说的“查证属实”,是指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毒品的实际数量。对于走私毒品的情况而言,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手段和证据来确定走私毒品的具体数量。比如,在缉私过程中查获的毒品实物,以及相关的运输单据、交易记录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确定毒品数量的依据。 不以纯度折算,意味着无论毒品的纯度高低,在计算数量时都按照查获的实际重量来计算。这是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防止犯罪分子以毒品纯度低为借口来逃避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如果涉及到毒品犯罪案件,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查证毒品的数量。首先,侦查机关会通过现场勘查、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取毒品及相关证据;然后,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查获的物品进行鉴定,确定是否为毒品以及毒品的种类;最后,根据查证属实的情况来认定毒品的数量,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总之,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等情况来确定,这是我国法律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规定,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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